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114.01.14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
113年6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
114年1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業務與建構產業實習合作,特設立校外實習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織本委員會設委員 12 人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由由大二、大三及大四之各班導師組成,另應含合作機構代表及學生代表各1人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與任務如下:
(一)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。
(二)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。
(三) 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。
(四) 協調、處理學生申訴、爭議及意外事件。
(五)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。
(六)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。
(七)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並得視實際需要由系主任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會。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會議召開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,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。
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