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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113.06.25
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 學生校外實習辦法
100年4月19日系務會議制定通過
106年3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107年1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113年6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
第一條 目的
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觀念與能力,俾學生及早體驗職場工作,增加學生於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,特訂定學生校外實習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實施對象
本系二年級以上學生依其專業規劃修習「校外實習」課程。

第三條 校外實習課程
本辦法所稱之校外實習課程,分為兩種:
(一)本系開設於暑期之二學分校訂必修課程,名稱為「校外實習」(課程編碼1400029)。修習本課程之學生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週,且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。
(二)本系開設於大四下學期之九學分選修課程,名稱為「學期校外實習」(課程編碼3204100)。修習本課程之學生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十八週。

第四條 校外實習推動組織
本系設置校外實習委員會,作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,檢討實習及研究成效,討論並決議學生實習相關作業準則。其職掌及成員另依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辦理。

第五條 實習機會調查與審核
一、實習機會之開發,得依下列方式,由本系教師或系辦公室填報「實習單位基本資料表」辦理以下事宜:
(一)本系教師開發實習機會。
(二)本系學生開發實習機會。
(三)各企業主動向本系提出實習合作申請。
(四)本系向校友聯絡中心、創新育成中心等單位徵集。
二、系主任須依實習機會之工作內容,安排相關專長教師填寫「校外實習機會評估表」,對各實習機會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者始可讓學生前往進行實習。
三、學生開發實習機會時,應檢附「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基本資料表」及該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,系主任須依實習機會之工作內容,安排本系專任教師對該實習機會進行審核,審核通過者始可讓學生前往進行實習。
四、海外實習機會若非由本校或本系教師開發者,學生可提出適當文件申請,交由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查決定。
五、學生之學期實習機會若非由本校或本系教師開發者,應以有薪資與勞保為原則。

第六條 實習機會之推介與安排
一、本系應於學生實習一至三個月前公布詳細之實習機會,包含企業名稱、地點、薪資、工作內容等,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參考。
二、學生得依各實習單位公告實習機會之日期,提出申請並參加甄選,每一名學生至多不得報名超過四個實習機構。暑期實習申請最晚不得遲於暑期選課截止日前一個月,學期校外實習最晚不得遲於12月底。
學生參加本系媒介之實習機會時,若無故缺席實習機構面試,將被取消該期所有實習機構報名。
三、學生自行開發之實習機會,經系上審核通過後,若非不可抗拒之因素,該學生不得再提出更換實習機構。
四、確定實習名單後、學生報到前,本系應與實習合作單位完成實習簽約,內容可依實際需要調整。
五、實習輔導老師、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學生應共同研訂「個別實習計畫」,作為實習內容之依據。
六、本系應於簽約確定後,將實習名單彙送研究發展處實習就業輔導組備查。

第七條 實習職前訓練
一、各實習輔導老師須向實習學生作行前輔導,詳細說明實習規定等注意事項,俾實習學生瞭解遵循。
二、各實習輔導老師得對所屬輔導學生另訂學習、報告寫作、或專題製作等指導。

第八條 實習報到
一、實習報到時間依實習單位需要訂定。必要時實習單位得徵得學生同意後,彈性提早報到或延後結束,俾實習工作順利交接。
二、實習報到前,本系應確認已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及意外保險。

第九條 實習期間考勤
一、校外實習為正式課程,實習期間曠職視同曠課,校外實習合作單位須與輔導教師聯繫,惟經輔導後若仍無改善時,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得依曠職情形予以辭退實習生,校外實習成績不予核計(以撤選處理)。
二、除特殊情形或偶發事件外,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,並經實習單位主管及實習輔導老師核准,於一週內向本系報備,請假時數均應補足,才核予該課程之學分。

第十條 校外實習輔導
一、本系教師自行開發之實習機會,該教師為該企業之實習輔導老師,其餘學生之輔導老師由本系專任教師輔導,若單一教師輔導學生數超過學校規定,可委由本系其他專任教師輔導。
二、學生實習期間,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應對每位學生施以校外實習輔導,實習輔導老師須至少一次赴實習單位,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問題。
三、輔導老師訪視後應填寫「臺北科技大學實習輔導紀錄」,送系主任及研究發展處實習就業輔導組,俾便聯繫處理反應之問題。
四、於實習單位行為不良或適應不良者,經本系實習輔導老師或實習單位評估後可終止實習,或轉換實習單位,必要時得召開校外實習委員會討論之,並依本校撤選相關規定辦理。若無故或未經實習輔導教師同意即逕行中止實習者,校外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。
五、學生遇有實習單位轉換或特殊情況,應檢具完整證明,經實習輔導老師及系所科主管同意,學生之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或更換不同實習單位。其中採累積時數之學生應填寫「校外實習時數累積證明」,所登錄之校外實習累積時數由各系所科保存,完成實習後經各系所科彙整送教務處登錄實習成績。

第十一條 學生實習成績評核
一、學生應於校外實習完成後一週內繳交「校外實習心得報告」(電子檔)及「校外實習紀錄」。未繳交上述資料者,不予核計實習成績。
二、實習成績應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公司主管依學生表現後共同評分,成績送交教務處。實習心得報告及紀錄置系辦公室存查。

第十二條 實習學分
一、 學分費、鐘點費均依本校「校外實習」課程開設準則辦理。
二、 有關國際交換生之實習學分認定,依據本校「學生校外實習辦法」第十三條辦理:必須申請3個月以上之國際交換生方可抵免2個月之校外實習。

第十三條 實施與修訂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若有規定不足者,依本校「學生校外實習辦法」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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